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

導讀:
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敗訴,其結果無非是駁回訴訟請求,判令次債務人無需履行清償義務,相應的訴訟費用自然也應該由敗訴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訴訟的債權人承擔。不過,即便為了訴訟便宜而在代位訴訟中同時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兩項判決也應當分開表述。債權人爭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權訴訟不僅會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對于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債權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債權人既然能夠通過代位權訴訟優先實現其債權,相應的必要費用卻要歸于債務人負擔,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扣除,最終等于由全體債權人分攤,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顯然難謂公平。那么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敗訴,其結果無非是駁回訴訟請求,判令次債務人無需履行清償義務,相應的訴訟費用自然也應該由敗訴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訴訟的債權人承擔。不過,即便為了訴訟便宜而在代位訴訟中同時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兩項判決也應當分開表述。債權人爭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權訴訟不僅會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對于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債權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債權人既然能夠通過代位權訴訟優先實現其債權,相應的必要費用卻要歸于債務人負擔,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扣除,最終等于由全體債權人分攤,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顯然難謂公平。關于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勝訴后的兩個問題
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敗訴,其結果無非是駁回訴訟請求,判令次債務人無需履行清償義務,相應的訴訟費用自然也應該由敗訴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訴訟的債權人承擔。但如果債權人勝訴,情形會復雜很多。
問題一:如何針對其訴訟請求作出裁判依據法理,債權人提出的代位權訴訟應當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因為債權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債務人的請求權,并沒有依據債權的讓與取得債務人對于次債務人的請求權。那么,如果債權人勝訴,法院的判決應當表述為要求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才符合代位權訴訟的特征。當然,債權人之所以要積極地行使代位權,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代債務人追討實現債權,而是為了通過積極實現債務人的債權來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出發,一并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是最“便宜”的。不過,即便為了訴訟便宜而在代位訴訟中同時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兩項判決也應當分開表述。其一是判令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其二是判令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問題二:債權人能否就此取得優先受償,司法解釋規定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币罁藯l司法解釋,提起代位權的債權人就能夠通過次債務的直接清償而獲得優先受償。該條司法解釋已廣受詬病,因為其違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庫原則”。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也應當首先歸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之中,然后由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就該責任財產平等受償。司法解釋還規定,規定突破了“入庫原則”,最終也破壞了債權之間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權訴訟具有了優先受償的債和特別擔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條司法解釋成立,哪一位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實現實際上已經取決于由誰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問題了。債權人爭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權訴訟不僅會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對于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債權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為《民法典》第535條已經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問題作出了規定,即“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既然能夠通過代位權訴訟優先實現其債權,相應的必要費用卻要歸于債務人負擔,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扣除,最終等于由全體債權人分攤,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顯然難謂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