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

導讀:
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于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于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于貨幣之債。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于特定物之債,而弱于貨幣之債。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中,賣方都負有使買方取得與合同規定相符的、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之義務。那么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于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于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于貨幣之債。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于特定物之債,而弱于貨幣之債。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中,賣方都負有使買方取得與合同規定相符的、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之義務。關于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種類物之債與特定物之債有什么區別
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于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于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于貨幣之債。
2.有否標的物的品質問題不同。
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種類債之標的物有不同品質,而當事人未指定且無法確定時,應給付何等品質之物.
3.給付上的危險負擔不同。
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于特定物之債,而弱于貨幣之債。在貨幣之債,債務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無資力)為由拒絕履行,所謂愷撒抗辯(即沒錢時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辯)當然不能適用,故學理上稱為金錢之債不滅。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因為在種類物之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所負擔者,不過是以自己的金錢購買某種類的標的物,以給付于債權人,故其本質上僅為盡力購備或獲取之債。只是在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之事由,致其無能力取得標的物之時,即使該種類之標的物在客觀上仍有取得之可能,但債務人為此卻可能需要作出不相稱的、過分的犧牲,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實不應如此期待者,應視之為經濟上不能,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而代之以金錢賠償義務。在特定物之債,一旦因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債權人的實際履行請求權即告消滅。總之,債務人在給付責任強度上的差異,集中體現在給付上的風險負擔不同。這對于雙務契約中對待給付上的風險負擔尤為重要。
4.買賣合同中針對物的瑕疵之救濟不盡相同。
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中,賣方都負有使買方取得與合同規定相符的、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之義務。賣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方有權以賣方違反義務為由,要么維持合同,選擇行使追加履行請求權(包括修理、更換及重作)或減價請求權(德),要么解除合同。維持合同的情況下,買方還有其他損失的,得按照要求賠償。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買方依照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有瑕疵的標的物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買方的追加履行請求權的內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換或重作,除非雙方另有變更合同的約定。所以,我國現行法上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在瑕疵履行時,賣方得自為補救的可能性有所不同,買方的追加履行請求權的內容不同,買方因賣方無法追完或拒絕追完而退貨的幾率也不同。此與原德國民法對種類物的瑕疵與特定物的瑕疵區別處理者迥異,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德國新債法的設計殆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