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第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意外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那么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意外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關于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是什么
(一)特定之債
特定之債,指于債成立之時,標的物即已特定的債。
特定之債只能發生于交付財物為給付形態的債,其特點在于:
第一,債務人負有交付特定標的物的義務,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交付該標的物,標的物特后,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均不得變更。
第二,在特定之債中,債的標的物如果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而滅失,其給付義務即歸消滅,如果滅失系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則其交付特定物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債務。
第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意外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移轉于債權人。
(二)種類之債
種類之債,是指債成立時以未加特定的種類物為標的之債。種類之債的特征是:
第一,種類之債通常不發生履行不能。種類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無論是否由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發生一部分毀損或滅失的,債務人都不得免除給付該種類物的責任。
第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自標的物交付之時發生移轉。在交付之前,所有權仍歸債務人享有,標的物意外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負擔,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歸于債務人。
第三,種類之債只有在標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種類之債以種類指示的標的物在履行之時必須具體確定,即將種類及數量已定的標的物,具體明確為特定的標的物。
(三)二者的區別
1、特定之債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2、特定之債履行不能時可以免責
特定之債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毀損而履行不能時,債務人免于給付義務。
如果系由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雙務契約中,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給付時,他方免于對待給付。
3、特定之債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具有約定性
在轉移所有權時,特定之債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從而約定風險的負擔;而種類之債的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轉移,就是說,種類之債的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債務人負擔;而特定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可以通過約定或者依法律規定,自成立之日起轉移,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亦隨之轉移。
4、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后即變為特定之債
種類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債務人的交付行為,當然也可以通過其他行為,亦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債權人只能請求其特定的標的。
二、債的種類有幾種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1、法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包括侵權行為制作、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拾得遺失物之債。
2、意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債,包括合同之債、單方行為所生之債(如懸賞廣告、捐助行為)、多方行為所生之債(設立公司協議所生之債)。
二、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
1、勞務之債,指債權人須提供一定勞務來履行債務的債,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表演合同、授課合同等。勞務之債有標的,但是沒有標的物。
2、財物之債,指債務人應給付一定的財產來履行債務的債,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財物之債由標的也有標的物。
三、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
1、種類之債,指給付的標的物僅以種類與數量指示的債,即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是具有相同品質、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債,指給付的標的物為特定物的債。特定物包括:
(1)獨一無二的物,如某棟房子,某一塊土地,《海賊王》的手稿;
(2)原本為種類物,經行為人制定后變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選了初生牛犢一頭,約定乙飼養6個月后給甲,這頭牛犢原本是種類物,被甲制定后就變成特定物了。
四、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1、簡單之債,指僅有一個標的的債。例如,甲和乙約定“甲向乙出售50頭羊和10頭牛。”這是簡單之債,因為雖然標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標的只有一個。
2、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有很多個,只能就其中之一為給付,可選擇履行的債。選擇之債一經確定其給付,轉化為簡單之債。
比如甲向乙購買了一個電水壺,電水壺因為缺陷漏電,乙因此灼傷。根據《民法典》的內容,乙有權對甲主張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這就是選擇之債。
1、單一之債,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
2、多人之債,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二人以上的債。
注意:只有對同一個債,才能進行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的劃分。若兩個債的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是兩個債,所以不能認定是多數人之債。
五、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的債。
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為按務債券。
2、連帶之債,指債的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債的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的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