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債與種類債有什么不同點是什么

導讀: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那么特定債與種類債有什么不同點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關于特定債與種類債有什么不同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定債與種類債有什么不同點
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為標的的債。現實生活中,買賣、消費借貸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為標的物,如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品牌、規格的自行車若干,某品種的大米若干斤等,均為種類之債。種類之債是中國民法的重要研究對象。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