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侵權之債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合同之債特點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那么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之債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合同之債特點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關于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之債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合同之債是基于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也有法定之債)合同之債特點
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
第二,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
第三,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
第四,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合同法上的規定,多屬于任意性規范,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規范。
債務的內涵有哪些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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