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區別

導讀:
依現行合同法,物業管理合同系無名合同之一種,其主要規范的是物業管理關系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一般都要由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分別承擔自己的責任。那么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現行合同法,物業管理合同系無名合同之一種,其主要規范的是物業管理關系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一般都要由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分別承擔自己的責任。關于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現行合同法,物業管理合同系無名合同之一種,其主要規范的是物業管理關系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業管理合同因其存在的特殊性,很多人經它的概念搞混,下面催天下小編就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物業管理合同、委托合同
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根據該章的其他條款的規定,以下方面明確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有有償、無償之分。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3、受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處理委托人的事務。
4、受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5、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簽定,此兩方當事人為委托合同的主體。
6、受委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
所謂委托人的事務,一般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不親自為之的事務。反觀物業管理關系中的管理服務,其實質是作為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專業化、技術化的有償服務,由于物業管理具有需要專業化、技術化的技術服務的特點,作為業主、業主委員會并不都能夠親自來處理,同時對于一個大型的住宅區而言,如果每一個業主都事必親躬,那么住宅區的秩序就無法維持。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事項與被委托事務存有明顯差別。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這實質上是規定了受托人的忠實義務。但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并不是完全按照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指示處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工作是依據合同約定的范圍、項目,遵循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行業的規范,獨立自主地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的。
在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中,業主、業主委員會只有監督權,而沒有干涉和指揮權。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服從業主、業主委員會指示的忠實義務。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圍內所獲得的法律后果,歸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還規定:受托人處理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一般都要由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分別承擔自己的責任。
4、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須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一致即可,無須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要件,訂立合同也無須遵循固定的形式;
5、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續期限上有較大差異
被委托人處理的事務往往比較單一,時間比較短;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統的、專業化的服務,這個服務是長期的、連續不斷的、反復進行的,如果物業管理合同簽署的期間較短,就可能因物業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應,采取不恰當的方式從事物業管理,從而不利于物業管理設施的長期保養。此外,出于物業管理關系的特殊性,物業管理一方當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當事人那樣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兩種合同采用的報酬支付方式不同,物業管理收費的方式與委托合同不同
物業管理收費方式一般是依據業主公約以及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由業主或住戶按月交納。而委托合同所規定的費用是將處理事務的費用與給委托人的報酬分別規定的,處理事務的費用可以預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墊付,而后由委托人償還,對與報酬則采用完成委托事務后支付或無償委托不支付報酬,這種支付費用及報酬的方式顯然與物業管理收費有著巨大的差別。
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對受托人的特別信任為前提條件建立的
而物業管理合同則是通過招標投標之后獲得的,物業管理人一般皆需要獲得一定的資格認定證書方可以成為物業管理合同的招標對象。
8、委托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而物業管理合同一般皆為有償合同。
從以上的諸多方面,可以明顯看出物業管理合同與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異,物業管理合同遠非委托合同之一種,現在實踐和理論中以委托合同為物業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業管理合同的本質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關系,對于實踐中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貽害不淺。
以上就是對上述問題的具體分析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去更好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