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1.當事人須有財產損益的變動。再者,侵權責任的承擔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歸責原則方面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歸納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項。對于不當得利而言是以取消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受益人取得不當利益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僅以無過失責任原則為限。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主要為賠償損害,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的作用。那么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1.當事人須有財產損益的變動。再者,侵權責任的承擔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歸責原則方面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歸納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項。對于不當得利而言是以取消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受益人取得不當利益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僅以無過失責任原則為限。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主要為賠償損害,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的作用。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1.當事人須有財產損益的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的利益,必定是他方財產上所發生的損害,二者間有因果關系存在;2.財產損益的變動,必須是由于無法律上原因而導致的。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2.行為人客觀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3.行為人違反義務的行為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的最大區別在于: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成立,須以行為人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及客觀(義務之違反)為構成要素;而不當得利因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故其請求權之成立,僅以損益變動無法律上之原因為要素,利得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再者,侵權責任的承擔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
歸責原則方面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歸納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項。對于不當得利而言是以取消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受益人取得不當利益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僅以無過失責任原則為限。
舉證責任方面
由于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構成,不以受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所以受損人行使其請求權,不須對受益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則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所以受害人行使其請求權,應當對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責任內容方面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為返還不當得利,具有糾正當事人之間不當的利益變動的作用。原則上受益人應將其所得原物返還受損人,若受益人就該項利益另有所得(如雞生之蛋,金錢之利息),亦應一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者,應當償還原物價額。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主要為賠償損害,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的作用。但因侵權行為包括對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責任不以財產性責任為限,還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