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與侵權債務的區別



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主要區別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債因雙方的法律行為產生,即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行為產生;侵權之債因違法侵權行為產生,即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責任。
2、構成的要素不同。合同之債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即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而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侵權之債由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等構成。
3、雙方(多方)之間關系不同。合同之債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侵權之債則為單方的違法行為。
4、任意性規范不同。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在合同法上的規定,大多屬于任意性規范,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任意規范;侵權之債則不具有任意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