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如何區分,有什么區別?

導讀:
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那么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如何區分,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關于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如何區分,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什么?
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公司債務是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而法人的個人債務也就是私人債務,和公司沒什么關系。
私人債務和公司債務區別:如果是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私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用償還。
關于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由于以下幾點。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二、公司債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
三、特殊情況下,公司債務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
情形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公司債務和法人債務在現實中,相對比較復雜,法院會根據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