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債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意見

導讀:
五、資產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規范債權轉讓程序和轉讓過程中評估、定價、處置信息公告、招標拍賣、中介機構選用等各個環節的操作,采取職責分離、崗位輪換、責任追究等措施,嚴格控制和防范債權轉讓中的首選風險和操作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那么關于解決債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五、資產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規范債權轉讓程序和轉讓過程中評估、定價、處置信息公告、招標拍賣、中介機構選用等各個環節的操作,采取職責分離、崗位輪換、責任追究等措施,嚴格控制和防范債權轉讓中的首選風險和操作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關于關于解決債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金〔2005〕74號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全文: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號2005年7月4日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債權轉讓工作,有效處置不良資產,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產公司應嚴格執行《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財金〔2004〕41號)、《財政部關于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資產打包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12號)、《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財金〔2005〕47號)等有關規定,充分論證采取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確定能夠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有效方式,確保處置程序的規范性和處置信息的公開透明,并高度重視和積極防范不良債權轉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敖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四、除上述限制轉讓的債權和限制參與購買的人員外,資產公司應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吸引國內外各類合格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市場交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處置回收率,并慎重確定債權買受人,防止借機炒作資產和逃廢債務。
五、資產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規范債權轉讓程序和轉讓過程中評估、定價、處置信息公告、招標拍賣、中介機構選用等各個環節的操作,采取職責分離、崗位輪換、責任追究等措施,嚴格控制和防范債權轉讓中的首選風險和操作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要符合國家有關國企改制的政策方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