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導讀:
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一審法院以某公司出具證明時,李四已依法取得取得該債權為由,判決某公司給付李四貨款6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尚無定論,但法院傾向性意見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一審法院以某公司出具證明時,李四已依法取得取得該債權為由,判決某公司給付李四貨款6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尚無定論,但法院傾向性意見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案例:某公司與張三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尚欠張三貨款6萬元。2012年3月,應張三要求,某公司出具“今欠李四貨款6萬元”的證明。后某公司又應張三要求支付張三5萬元款項。現李四依據上述證明等相關證據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立即支付給其6萬元。一審法院以某公司出具證明時,李四已依法取得取得該債權為由,判決某公司給付李四貨款6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尚無定論,但法院傾向性意見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以上這則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某公司的以下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是某公司給第三人李四出具欠款性質的材料;二是在出具完證明后,仍給付張三5萬元款項。從某公司賬面上看似乎僅欠張三1萬元,但第三人會憑借證明等證明材料向某公司主張6萬元的債權。我們來分析一下張三的涉嫌詐騙經過:一方面,要求某公司財務人員為第三人出具證明,張三將該證明抵押給第三人,再向該第三人借款;另一方面,張三利用某公司經理與其財務人員溝通不暢這一漏洞,再向該公司經理催收貨款,收到款項后隱匿行蹤。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正常的債權轉讓流程應該是:一、債權人張三與受讓人李四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二、債權人張三通知債務人轉讓該債權;三、受讓人依據《債權轉讓合同》、通知憑證即可向債務人某公司主張該權利。
那么作為債務人,我們今后該如何避免或應對此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呢?
首先,若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與債權人事先在合同里約定本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或依據其他款項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在訴訟中申請追加債權人為本案的第三人。
最后,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向受讓人提出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