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應注意的其他方面問題

導讀:
”根據此規定精神,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后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那么債權轉讓中應注意的其他方面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此規定精神,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后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關于債權轉讓中應注意的其他方面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根據此規定精神,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
二、債權轉讓過程中必須注意特定的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法》第6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對于未經特定化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必須先行特定化。對于此種情況,應當在轉讓前向相關債務人、擔保人等發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達的證明等手續,以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化。
三、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有禁止再轉讓條款。不論是機構受讓人還是自然人受讓人,銀行必須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排除,防止因債權轉讓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考察的重點包括受讓人購買債權的目的,追索債務的方式等,要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四、對于轉讓債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必須向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咨詢,防止出現漏稅等違法行為。
五、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后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因此,在當前的具體業務中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報告,積極溝通聯系。
六、必須明確債權轉讓相關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銀監會在《批復》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準程序。因此,在辦理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之前,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應積極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貸款債權轉讓流程合法合規,上述制度規章應當向銀監局備案。
七、在債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過程中必須重視貸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問題。銀行可與受讓人約定,對銀行提供的信息和貸款材料,受讓人不得用于所涉貸款轉讓之外的其他目的。對于借款人信息保密問題,除要按照銀行與借款人的約定處理外,還應注意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方面的規定。由于債權轉讓過程中要經過公開拍賣等流程,也容易導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這過程中必須嚴格設計流程,選擇合格中介機構并做好保密責任約定工作,堅決杜絕中介機構泄漏客戶信息,造成銀行信譽受損情況的發生。
八、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約定銀行的免責條款。銀行貸款債權轉移后,受讓人對貸款出讓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銀行轉讓債權相關的貸款協議及文件、材料經雙方確認后,銀行不再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可執行性承擔任何責任。受讓人確認貸款轉讓協議生效后,銀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貸款受讓人因受讓貸款遭受損失的,其無權要求貸款出讓行承擔賠償責任。
九、債權轉讓價格必須通過拍賣等公開形式形成公允價格。對于貸款債權轉讓定價,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沒有文件涉及此問題。在目前沒有統一的標準和程序的情況下,拍賣等公開方式可以形成一種價格決定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幕交易等問題的發生。在拍賣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舞弊、排斥競爭等行為發生。
十、明確債權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承擔問題。首先是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等費用承擔。對于在轉讓前銀行已經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催收的債權,會產生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其次在轉讓過程中會產生登記費用,拍賣費用以及各種稅賦。商業銀行在轉讓貸款債權時,應當與受讓人就上述相關稅費的分擔問題進行協商,并在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