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導讀:
債權轉讓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債權轉讓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債權轉讓中的風險防范
確認被轉讓的債權是否存在瑕疵
債權轉讓過程中要核實原合同債權是否有瑕疵,確認債權轉讓是否受到限制,如原合同債權是否存在爭議、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原合同是否約定不可轉讓或該債權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轉讓的類型等情形。
確認債務人能否及時、足額地履行債務
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前,受讓人應核實債務人的相關情況,若存在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能力履行等情形的,則會使受讓人利益受損。
確認是否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實務中原債權人可能疏于或怠于通知債務人,導致受讓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勝訴權的情況。因此,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向債務人及時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是防范風險的有效途徑。此外,亦可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讓與人(原債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債務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正常的債權轉讓中存在三個債權債務的關系: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原始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讓與人)與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關系;
3、受讓人和與債務人因債權轉移構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上述債權轉讓的三重關系中既有聯系也有獨立,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債權轉讓中最為重要的是債權人(讓與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
對于債權轉讓通知而言,并沒有特別的規定,通常采取書面、電子數據、口頭、公報等形式,實踐中最為常見的是采用書面的形式,而目前隨著網絡信息化的發展,通過電子郵件、微信聊天、短信等通知方式也較為常見。由于口頭方式在發生爭議后較難舉證,故不建議使用口頭的方式進行債權轉讓通知。
未通知債務人或者保證人的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債權轉讓中存在三方法律關系,通常認為債權轉讓未通知到債務人或者保證人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但是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受讓人有權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向讓與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通知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因此,債權轉讓的通知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債權轉讓中債務人有何權利?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可享有抗辯權及抵銷權。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若存在法律規定情形的,債務人亦可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