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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

楊一凡律師2021.12.09648人閱讀
導讀:

隨著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入,債權轉讓具有的風險一次性移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逐漸成為資產處置的首選,在債權轉讓程序中,受讓人的范圍如何限定?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那么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入,債權轉讓具有的風險一次性移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逐漸成為資產處置的首選,在債權轉讓程序中,受讓人的范圍如何限定?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運行以來,運用多種投資手段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其中主要有債權轉讓、資產重組、打包處置、債務重組、訴訟追償等方式,在各種轉讓方式中,債權轉讓方式占到各種方式的近一半,由于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缺乏完整統一的法律規制,受讓人的范圍如何限定?受讓人實現債權受阻后可否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有探討的必要。

隨著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入,債權轉讓具有的風險一次性移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逐漸成為資產處置的首選,在債權轉讓程序中,受讓人的范圍如何限定?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實踐中,游離于法律政策邊緣的幾類主體,須加以探討。

1、自然人作為主體。從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的結果來看,受讓主體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受讓主體能否是自然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存在的擔憂是,如果允許自然人作為受讓主體,自然人有可能成為國有企業的債權人、股東,自然人購買債權的目的的隱蔽性,以及自然人追索債務的方式讓人擔憂,可能給國有資產帶來不穩定因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負著"化解金融風險、保全國有資產、支持國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務,最大限度實現債權是其首要任務,即使不通過直接受讓,通過別的途徑,自然人同樣可以成為國有企業的債權人、股東,而且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1999年出臺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及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經將"機構"和"個人"之間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所以,對自然人買受金融債權應給與肯定,資產公司可以在出售債權時設定一些限定條件如設定"限售條款"等來規制自然人的炒買炒賣行為。

2、地方政府作為買斷方。當前,面臨社會矛盾的高發期,地方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安置職工等目的參與債權買受行為,政府的做法無可厚非。政府買斷行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確定性,政府的職責限于參與其職責范圍內必須的民事活動,而不在于參與經營活動盈利,無論政府作為經營實體的債權人還是股東,買受行為自身都存在風險,與政府職責相違背,政府參與經營活動,也使政府背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嫌疑。雖然"灌云不良債權整體打包項目"、"鄂州不良債權整體打包項目"都獲得社會廣泛關注,長遠看來,為了建立有限政府,政府應退出競買行列。

3、債務人作為受讓人。在公開競買的條件下,債務人能否成為受讓主體?實踐中并不常見,理論上也很少探討。筆者認為,如果是一般債務轉讓,債務人不可能作為買受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通過債務減免達成協議。但在公開競買情形下,買受主體除去幾類禁止主體外,其他主體均可參與,債務人當然不為例外。債務人通過公開競買的方式自己或通過代理人買受債務,從成本上考慮,是相當經濟的,也符合國有資產的保值目的,買斷的性質,應為債務的抵銷,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有觀點認為,還應賦予債務人競買時享有優先權,筆者認為,優先權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設定優先權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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