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債公司:債權轉讓通知的問題都有哪些?

導讀: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那么深圳要債公司:債權轉讓通知的問題都有哪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關于深圳要債公司:債權轉讓通知的問題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必須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債權轉讓通知的問題都有哪些呢?
債權轉讓通知的問題有:
1、債權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jīng)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2、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逗贤ā返?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guī)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4、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xù)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nèi)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nèi)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才符合《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guī)定精神。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