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轉讓債權債務問題

導讀:
公司轉讓債權債務問題:1、盡職調查、協議約定、出讓方對或有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一、公司轉讓債權債務問題,企業間轉讓債權債務合法嗎?
企業間轉讓債權債務合法嗎?合法。在轉讓之前發生的債務是由原股東而不是原法人承擔公司如果是通過合法手續轉讓的。但是在轉讓后的發生的債務當然是由現法人承擔。雙方在做股轉公證的時候都會持有公證處持有的公證書。
公司轉讓債權債務問題:
1、盡職調查、協議約定、出讓方對或有債務(隱性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2、進行資產評估,同時關注表外因素。尤其應注意或有債務的可能性。
3、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一并轉讓。
4、首先要明確"整體轉讓"的具體方式,不同的并購目的采取不同的方式,則不同的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債務由公司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
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但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一、什么是債權人法定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法定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