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導讀:
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一、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那么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一、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關于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于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二、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