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重復轉讓債權的問題

導讀:
如果發生重復轉讓時,由哪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一)在德國法,同一債權先后轉讓幾個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優先原則,即第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即使第二個受讓人先把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也不能獲得優先權。那么探討重復轉讓債權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發生重復轉讓時,由哪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一)在德國法,同一債權先后轉讓幾個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優先原則,即第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即使第二個受讓人先把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也不能獲得優先權。關于探討重復轉讓債權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讓與人在轉讓權利之后不得再就該項權利作出轉讓,但這并不能消滅現實生活中發生此種現象。如果發生重復轉讓時,由哪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一)在德國法,同一債權先后轉讓幾個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優先原則,即第一個受讓人取得債權,即使第二個受讓人先把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也不能獲得優先權。
(二)在美國法,處理方式與德國法相似,認為讓與人既然已經將債權讓給了第一受讓人,就沒有債權轉讓給第二受讓人,因而擁有第一受讓人取得債權。
(三)在法國法,認為債權轉讓合同必須通知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在公證文書上作出承諾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說先把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誰就可以取得債權。英國的法則與法國法規定相同。
教授認為,有償受讓優先于無償、全部受讓優先于部分受讓、先受讓優先于后受讓。合同法建議草案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在目前的合同法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過按照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是按照讓與人的通知向受讓人履行的,因此筆者認為:在重復轉讓時,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向誰履行,誰就取得債權,不論他是第一受讓人還是第二受讓人,讓與人應向不能取得債權的一方負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當然,在特殊情況下,我們認為情形可能有所不同,比如讓與人沒有通知債務人,而是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時,誰先通知誰就可以取得債權,而不管他是第幾受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