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用于抵押借錢,還可以被執行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那么房子被用于抵押借錢,還可以被執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關于房子被用于抵押借錢,還可以被執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子被用于抵押借錢,還可以被執行嗎
房屋被用于抵押貸款,人民法院可對房屋進行保全,但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房屋不是抵押人生活必須的,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房產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