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經營借錢抵房產,妻子應該共同擔責嗎

導讀:
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毛某也不應負擔償還義務。被告丁某辯稱,借款屬實,是為了經營周轉,但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丁某書寫的借條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夠與原、被告陳述相吻合,可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借款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毛某不能證明原告季某與丁某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則不能否定該借款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應當認定丁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毛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那么丈夫經營借錢抵房產,妻子應該共同擔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毛某也不應負擔償還義務。被告丁某辯稱,借款屬實,是為了經營周轉,但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丁某書寫的借條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夠與原、被告陳述相吻合,可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借款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毛某不能證明原告季某與丁某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則不能否定該借款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應當認定丁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毛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關于丈夫經營借錢抵房產,妻子應該共同擔責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毛某也不應負擔償還義務。原告方先陳述用途為被告家庭裝修,后又改為經營周轉,被告所住房屋近期并未進行裝修,其陳述前后矛盾不可信。自從丁某與原告關系曖昧后也一直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子女的生活費一直由其父親給付,丁某借款的事實既未告知她,也沒有分享所得利益。被告丁某辯稱,借款屬實,是為了經營周轉,但未用于家庭生活。該借款系被告丁銳個人借款,與被告毛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丁某書寫的借條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夠與原、被告陳述相吻合,可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借款事實。對于丁某妻子毛某主張丁某虛構債務的種種推測雖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撐,不足以證明季與丁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行為,無法予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存在借貸192000元的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毛某不能證明原告季某與丁某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則不能否定該借款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所述借貸非用于家庭的陳述,亦不能充分作為此借貸明顯非用于家庭的認定。因此,應當認定丁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毛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