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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

于海明律師2022.02.06891人閱讀
導讀:

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那么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關于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

一、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二、添附的含義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該規則強調關于添附的規則是任意性規范”

三、添附的方式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合的不同之處在于:附和(指動產的附和)的數個動產在形體上可以識別、分割,只是分離后要損害附合物的價值,出于社會利益考慮不許分割;而混合則是數個動產混合于一起,在事實上不能也不易區別。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卻無區別規定的理由,故而各國民法大多規定混合準用附和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48條、《法國民法典》第573條、《日本民法典》第245條的規定。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1)動產與動產的附和。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較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分析,動產與動產的附和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區別主物或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于他方的動產,則應當由主物或價值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并給對方以補償。

(2)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這是指動產符合于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羅馬法中,這種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種植而產生。一般的原則是建筑物或者種植物歸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則視行為人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而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3)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民間常見的情形主要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來的樓房平臺上加蓋一層樓房或者興建一間房屋等。對此,關于物權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與原不動產價值懸殊時,附和物的所有權歸原不動產所有人;如價值相當,應為雙方當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權。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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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 善意的無因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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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的無因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內容:善意的無因管理的含義是什么一、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么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于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就是行為人沒有義務管理某事而去管理了,為對方減少了損失。那么善意的無因管理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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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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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是什么成立要件有三:為了他人的利益、無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那么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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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確請求范圍。即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哪些費用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般說,管理人若妥善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其管理在客觀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費用提出請求:(1)請求償還管理人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費用。必要或有益,應按照管理人支出費用時社會上的客觀標準和觀念來決定,而不是取決于某個人的意志。(2)請求清償必要或有益的債務。(3)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2、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盡心盡責妥善管理。所謂妥善管理,從客觀上來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財產少受、免受損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則,盡管進行了管理活動。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聯系是如何的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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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聯系是如何的

    內容: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聯系是如何的一般情況下,兩者的含義大體相似。見義勇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在法學界還有爭議。但是,法院在處理這種案件的時候,為了對見義勇為者給予充分的司法保護,弘揚社會正氣,往往認定為無因管理行為,并給予見義勇為者以經濟補償。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于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那么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聯系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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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無因管理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害,且管理人具有重大過錯的,要按給他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賠償,但可依法適當的減輕一定的責任。因為無因管理嚴重不當導致被管理人遭受損失的,無因管理人需要因此承擔責任,因為這屬于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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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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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

    內容: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那么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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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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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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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和構成要件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條件一、客觀要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務所謂“事務”,是指為足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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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確定無因管理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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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瑞林

    如何確定無因管理的行為呢

    內容: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但無論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為還必須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如何確定無因管理的行為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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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是我國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具體到本案,龍二與歷大和歷小并無事先約定,亦無法定辦理上述事務的義務,為避免歷大及歷小利益受損,主動為歷大辦理后事、摘賣西瓜,構成無管理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龍二據此可以要求歷小承擔的必要費用,包括歷大殯葬費1.5萬元、雇工費5干元。其本人3000元勞務費不屬于無因管理的必要費用,不在法定請求范圍之內,不獲法律支持。但歷小如主動給付或者自愿給付龍二3000元不在此限。
  • 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屬于什么行為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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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屬于什么行為

    內容: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性。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那么無因管理的定義以及無因管理屬于什么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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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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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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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段建國

    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內容:生活中有一部分債務產生是由于無因管理,這里小編介紹一下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是債務發生的根據之一,故有時又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1.管理他人的事務。因而排除管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并享有管理利益的情況。那么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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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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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內容: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那么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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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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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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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 無因管理的類型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楠楠

    無因管理的類型

    內容:無因管理是指一種特定類型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管理無法確定原因的問題或情況來提高組織的績效和效率,5. 過程無因管理過程無因管理是指針對組織內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無法確定原因的問題進行管理的方法,2. 績效無因管理績效無因管理是指針對組織績效中存在的無法確定原因的問題進行管理的方法,1. 環境無因管理環境無因管理是指針對組織內外環境中存在的無法確定原因的問題進行管理的方法,無因管理方法的核心是關注結果和效果,即使不能確定具體的原因,也可以通過分析和改進來提高組織的績效和效率,3. 決策無因管理決策無因管理是指在無法確定原因或僅有有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管理決策的方法。

    李楠楠律師
    2023.06.19238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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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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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確請求范圍。即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哪些費用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般說,管理人若妥善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其管理在客觀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費用提出請求:(1)請求償還管理人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費用。必要或有益,應按照管理人支出費用時社會上的客觀標準和觀念來決定,而不是取決于某個人的意志。(2)請求清償必要或有益的債務。(3)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2、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盡心盡責妥善管理。所謂妥善管理,從客觀上來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財產少受、免受損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則,盡管進行了管理活動。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案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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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案件

    內容: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2、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3、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可以分為四類: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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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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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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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么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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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月

    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么

    內容: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么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具體行為的危險程度不同。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一般情況下,兩者的含義大體相似,不過不能把見義勇為簡單地歸為無因管理。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那么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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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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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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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無因管理造成損失怎么辦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林艷英

    由于無因管理造成損失怎么辦

    內容:無因管理常常會出現在管理或服務活動的過程當中,管理人在這過程當中若是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了他人的權益造成一定損失,是要負責的。無因管理造成損失管理人要負賠償責任。此外,當事人的損害還包括因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損害。本文主要探討管理人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那么由于無因管理造成損失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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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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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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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否可以索要報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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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珊

    無因管理是否可以索要報酬呢

    內容:所以,法律對于無因管理人做了相應的法律保護規定,當當事人拿走所有物的時候,是否可以索要報酬呢?無因管理不可以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管理人為無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此認為,無因管理人不應享有報酬請求權。無因管理人因為是屬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無因管理人盡到管理義務,且因為管理支付了相信的費用的話,是可以要求報酬的。那么無因管理是否可以索要報酬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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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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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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