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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馮清琴律師2022.02.06869人閱讀
導讀: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關于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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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確請求范圍。即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哪些費用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般說,管理人若妥善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其管理在客觀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費用提出請求:(1)請求償還管理人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費用。必要或有益,應按照管理人支出費用時社會上的客觀標準和觀念來決定,而不是取決于某個人的意志。(2)請求清償必要或有益的債務。(3)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2、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盡心盡責妥善管理。所謂妥善管理,從客觀上來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財產少受、免受損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則,盡管進行了管理活動。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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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嘉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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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那么無因管理與添附的含義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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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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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救濟措施有哪些(一)無因管理之債是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法律將無因管理確定為債的發生原因,目的在于使本人向管理人負擔償還其所支出的費用,或清償其因此所負擔的債務,或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等等。無因管理之債的救濟方法可以分為司法救濟、公法救濟以及社會救濟。它們共同作用,共同規范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關系。但是由于沒有使本人獲益,因此不能形成無因管理之債。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救濟措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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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確請求范圍。即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哪些費用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般說,管理人若妥善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其管理在客觀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費用提出請求:(1)請求償還管理人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費用。必要或有益,應按照管理人支出費用時社會上的客觀標準和觀念來決定,而不是取決于某個人的意志。(2)請求清償必要或有益的債務。(3)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2、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盡心盡責妥善管理。所謂妥善管理,從客觀上來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財產少受、免受損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則,盡管進行了管理活動。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法定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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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內容:例如,當不當得利發生時,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就產生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及其內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因而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另外,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上過失之債,都屬于法定之債。法律規定這些債為法定之債的理由各不相同。不當得利之債的設定在于使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變動得到糾正,無因管理之債的設定在于獎勵互助行為并對善意干涉他人事務者給予一定的約束,侵權行為之債的設定在于彌補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損害,締約上過失之債的設定在于使善意依賴他人的當事人不因依賴而利益受到損害,等等。那么法定之債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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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如何區分無因管理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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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宗瓊

    如何區分無因管理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

    內容:如何區分無因管理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之后,黎某向鐘某催討未果而形成糾紛。第二種意見認為,鐘某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損失,雙方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此案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鐘某返還所得不當利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為使得鐘某與某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對鐘某而言,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筆借款,但黎某代其向某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從而間接地使鐘某在事實上獲得了一定財產利益。那么如何區分無因管理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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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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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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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是我國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具體到本案,龍二與歷大和歷小并無事先約定,亦無法定辦理上述事務的義務,為避免歷大及歷小利益受損,主動為歷大辦理后事、摘賣西瓜,構成無管理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龍二據此可以要求歷小承擔的必要費用,包括歷大殯葬費1.5萬元、雇工費5干元。其本人3000元勞務費不屬于無因管理的必要費用,不在法定請求范圍之內,不獲法律支持。但歷小如主動給付或者自愿給付龍二3000元不在此限。
  •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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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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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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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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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單方允諾屬于意定之債。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那么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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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黃東潔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黃東潔

    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內容:生活中有一部分債務產生是由于無因管理,這里小編介紹一下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一.無因管理的含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是債務發生的根據之一,故有時又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1.管理他人的事務。因而排除管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并享有管理利益的情況。那么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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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和構成要件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條件一、客觀要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務所謂“事務”,是指為足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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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旭

    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

    內容: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而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義務呢?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無管理的義務,但是因無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該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為限。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并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如取得的權利、物品、金錢等轉移于本人。那么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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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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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以受益為限嗎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郭銘芝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以受益為限嗎

    內容: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那么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以受益為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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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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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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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邢穎

    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內容: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一、主觀上管理人是自發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自發,就是未經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權,純系自己對某一他人事務的認知判斷,主動地對他人的某項事務進行有效管理。可見,自發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這不但是無因管理構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構成無因管理和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法定依據和法定原則。那么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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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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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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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無因管理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害,且管理人具有重大過錯的,要按給他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賠償,但可依法適當的減輕一定的責任。因為無因管理嚴重不當導致被管理人遭受損失的,無因管理人需要因此承擔責任,因為這屬于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 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定債權能否轉讓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楊一凡

    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定債權能否轉讓

    內容: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定債權能否轉讓不能。因而,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債權不契合財富的法律特征;從民法的角度看,債權轉讓不契合民法調整的對象。債權轉讓,實踐上就是轉讓人和受讓人就債權轉讓有關事宜達成分歧的意義表示,即債權買賣合同。合同標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有形財富2、無形財富3、勞務4、工作成果等等,顯然不包括債權,債權不能作為合同的標的,就無法就債權轉讓構成一個買賣法律關系,自然也就無法得到法律的維護。綜上,除了《合同法》等法律規則的債權能夠轉讓外,其他債權準繩上是不能作為合同標的的,作為債權之一的法定債權天經地義不得轉讓。那么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定債權能否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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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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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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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 法律是如何規定無因管理之債的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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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國

    法律是如何規定無因管理之債的

    內容:法律是如何規定無因管理之債的無因管理不是債權糾紛的兜底條款,認定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從審判實踐角度來看,必須掌握無因管理構成的三個必備要件。可見,無因管理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具體來說,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約定義務,而為本人利益從事管理行為。這不但是無因管理構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構成無因管理和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法定依據和法定原則。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無因管理之債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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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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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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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由誰承擔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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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由誰承擔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那么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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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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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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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包括哪些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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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包括哪些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那么民法典無因管理之債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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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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