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

導讀: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單方允諾屬于意定之債。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那么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單方允諾屬于意定之債。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關于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嗎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而不是意定之債。
無因管理之債
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一)什么是法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包括合同之債。
具體而言,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并造成損失而產生的債;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而產生的債;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產生的債。
(二)什么是意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單方允諾屬于意定之債。在單方允諾之債,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現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對方當事人因僅享有債權并不負擔債務,故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這種債的關系就可成立。
二、二者區分的意義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
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當事人對于自己的利益最為關心,也最能妥善處理,因而當事人之間作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法律自無主動加以干預的必要。
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于,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后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