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導讀:
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一、主觀上管理人是自發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自發,就是未經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權,純系自己對某一他人事務的認知判斷,主動地對他人的某項事務進行有效管理??梢?,自發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這不但是無因管理構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構成無因管理和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法定依據和法定原則。那么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一、主觀上管理人是自發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自發,就是未經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權,純系自己對某一他人事務的認知判斷,主動地對他人的某項事務進行有效管理??梢?,自發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這不但是無因管理構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構成無因管理和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法定依據和法定原則。關于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因素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一、主觀上管理人是自發為他人管理事務
所謂自發,就是未經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權,純系自己對某一他人事務的認知判斷,主動地對他人的某項事務進行有效管理。所謂事務,就是與人們日常生活的利益相關,又適合作為債務目的的事項。管理他人事務,既是一種對他人事務的管理行為,也可以是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再則,無因管理行為人管理他人的事務,其事務的內容和實現所管理的事務的利益必須與他人或他人利益有密切的因果關系,才能發生無因管理的債權,也才有主張債權的合法請求。相反,如果將屬自己應管的事務誤作他人事務來管理,盡管目的都是為他人免遭損失,也不屬無因管理。可見,自發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
二、客觀上管理人是為他人謀利或防免他人損失
管理人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是主觀上要為他人謀利或防免他人損失真實意思的客觀表現形式;管理人實施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產生了為他人謀了利益或防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結果,是主觀真實意思得以實現的客觀事實。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從法理方面講,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積極利益,一般認為是相對的他人的利益因被管理事務之基礎而有所增加,產生孳息。消極利益,即指相對的他人因管理人行為使得現有利益不遭損、不減少。如管理人為他人管理好果園、看養走失耕牛,使果園豐產,耕牛順產小犢,是積極利益;為他人保管財物、修繕房屋就屬消極利益。無因管理的這一客觀要件表明,構成無因管理之債,應當以是否“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實施了管理行為及因之所付出為界定有無因管理債權的請求權為客觀依據,因為無因管理之債最終要以實際損失(管理人的必要勞務和支出)補償為原則,且管理人的必要勞務和支出,又往往是產生受益人利益的客觀要素。
三、法理上管理人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