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

導讀: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該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應依據該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兩個要件屬于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一點在理論實務界都是毫無爭議的。因此,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人,應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承擔證明責任。那么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該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應依據該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兩個要件屬于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一點在理論實務界都是毫無爭議的。因此,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人,應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承擔證明責任。關于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
不當得利的“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規則對民事訴訟主要當事人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應提供證據。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根據的事實主張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應提供證據。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事實主張進行承認或否認,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主張為依據,使否認或反訴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既是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進一步闡述,也是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法律再現。該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應依據該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
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
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兩個要件屬于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一點在理論實務界都是毫無爭議的。而有關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的難點問題集中在“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點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作為一個消極事實,其是否可以定性為請求權發生要件,需要我們從實體法出發,進行綜合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作為不當得利成立的前提條件的,其立法理由是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不返還,是與事理相違背的。這一立法的精神和宗旨是為了控制財產利益變動的合理性。如果確定為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財產變動,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財產的占有人如果隨時都會遭到他人對其財產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的質疑,無疑會給財產權的安定性造成威脅。也就是說,現在權利的所有人在財產變動原因合理性被推翻之前,應當可以充分信賴法律對他的保護。這是一種對財產的安定性的保障。因此,筆-者認為“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應該歸于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要件。
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規范理論),主張權利的一方就對其有利的權利發生要件負有證明責任。因此,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人,應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承擔證明責任。而這一觀點的反對者們提出的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屬于消極事實,依照證明責任的消極事實學說,為消極的事實陳述的人,不負證明責任。依照**貝克的規范說的理論,如果消極事實在實體法規范中是作為權利發生要件而存在的,應該由主張該權利發生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至于一般認為消極事實舉證困難的問題,**貝克提出反駁,他認為沒有發生的事實,不能直接予以證明,而只是從中推導出,覺察出某個事情,但若在事實存在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察覺到的,或者未察覺到某個事情,但若在事實存在的情況下是可以覺察到的。事實上,一個否定只能以該方式予以證明;但是,盡管如此,這一證明的困難也并不那么大。因為根據經驗,對存在事實的證明,往往也只是以間接的方式進行的,且對存在一事實的證明與對不存在一事實的證明同樣困難。此外,對表明是肯定的情況的駁斥構成對否定的證明。在任何情況下,證明困難并非證明的不可能,不得改變我們的證明責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