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

導讀:
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因不當得利可以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故其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區別。一般認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發生是基于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是請求人將財產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是因請求人的原因導致不當得利的產生,請求人對給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責任也有能力對給付“沒有合法依據”的原因進行證明,故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由請求人承擔。那么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因不當得利可以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故其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區別。一般認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發生是基于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是請求人將財產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是因請求人的原因導致不當得利的產生,請求人對給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責任也有能力對給付“沒有合法依據”的原因進行證明,故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由請求人承擔。關于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
因不當得利可以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故其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區別。一般認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發生是基于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是請求人將財產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是因請求人的原因導致不當得利的產生,請求人對給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責任也有能力對給付“沒有合法依據”的原因進行證明,故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由請求人承擔。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指基于請求人給付行為以外的事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侵權行為、重大誤解等。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請求人處于離證據較遠的地方,可能沒有能力知悉受益人的獲利原因,相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言,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請求人的舉證能力更弱。請求人客觀上離證據較遠、無法取得或搜集到證據,更無能力證明得利人的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益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