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那么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關于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構成條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并且取得的利益與他人損失有因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產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后,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