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婚生育送養需要什么條件

導讀:
如果送養人收取一定金錢的,還有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那么民法典中未婚生育送養需要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送養人收取一定金錢的,還有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關于民法典中未婚生育送養需要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未婚生育送養需要什么條件
未婚生育,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即可以送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范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送養自愿】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民間送養沒給錢違法嗎
民間送養孩子沒有經過收養法程序的,本身就是屬于違反收養法的行為,即使沒有給錢也是違法的。如果送養人收取一定金錢的,還有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