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是否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導讀: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那么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是否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關于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是否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是否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民法典對在未婚生育還收社會撫養費沒有規定,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非婚生育子女的,要交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未婚子女撫養權如何認定
根據孩子年齡不同,可以參考以下不同建議: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處于哺乳期或者年齡尚小,一般應隨母方生活。但這并不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則法院會更加嚴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有特殊情形法院也會優先考慮。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