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后孩子撫養費應由誰負擔?

導讀:
春節過后,王某父母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他們這些年因撫養小孩而支出的費用。趙某卻認為,不是自己不想撫養小孩,而是被逼無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讓她盡母親應盡的義務,因此王某父母因撫養小孩發生的費用不應由她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由于不當得利適用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王某父母僅對起訴之前前兩年內已支付的小孩撫養費的返還請求權享有勝訴權。那么父親死后孩子撫養費應由誰負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春節過后,王某父母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他們這些年因撫養小孩而支出的費用。趙某卻認為,不是自己不想撫養小孩,而是被逼無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讓她盡母親應盡的義務,因此王某父母因撫養小孩發生的費用不應由她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由于不當得利適用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王某父母僅對起訴之前前兩年內已支付的小孩撫養費的返還請求權享有勝訴權。關于父親死后孩子撫養費應由誰負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男)與趙某(女)于1994年結婚,并分別于1995年和2000年共同生育大女兒王-麗和二女兒王-英。2002年因家庭矛盾,王某一氣之下自殺身亡。王某父母認為王某自殺完全是趙某的責任,多次與趙某發生爭吵。2002年下半年,趙某一人外出打工,王-麗和王-英就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2012年,王-麗到趙某處同趙某一同打工。2013年春節,王-麗沒有回爺爺奶奶家,而是與趙某一同到外公外婆家過的春節。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氣,他們人認為辛辛苦苦把王-麗養這么大白養了。春節過后,王某父母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他們這些年因撫養小孩而支出的費用。趙某卻認為,不是自己不想撫養小孩,而是被逼無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讓她盡母親應盡的義務,因此王某父母因撫養小孩發生的費用不應由她承擔。
【分歧】
對于趙某是否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用,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無需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雖然從法律看,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對孫子女并無撫養的義務,但祖父母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孫子女的責任也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能力但由卻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也并不少見。只要祖父母主動撫養孫子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并能得到子女父母的認可,該行為就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因為趙某未撫養小孩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需要向王某父母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雖然構成不當得利,但由于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趙某只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麗和王-英近兩年發生的撫養費用。
【管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趙某向其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用,主要是看王某父母對趙某是否享有債權。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減少支出;二是一方受有損失;三是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的根據。
二、從本案看,王某父母為撫養兩個小孩支出了一定的小孩生活教育費用,而趙某卻為此減少了了這部分花費,趙某的獲利導致王某父母利益的受損。而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在父或母有撫養子女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并無撫養孫子女的義務,且王某父母將趙某趕出家門的行為也并不能推定他們放棄向趙某要孩子撫養費的意思表示,因此趙某獲利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所以,趙某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從趙某一人外出打工之后,王某父母就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也知道對方當事人就是趙某,但王某父母并未向趙某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直到2013年春節之后向法院起訴。由于不當得利適用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王某父母僅對起訴之前前兩年內已支付的小孩撫養費的返還請求權享有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