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位權舉證應由誰負責?

導讀:
要正確處理本案,主要是要準確把握代位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否定其與債務人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的正常的抗辯理由。依照上述規定,在本案中應由債權人乙(原告)舉證證明次債務人丙對債務人甲負有到期債務,乙代甲之位向丙追償的債務才能成立,否則屬原告乙舉證不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與后果。那么本案代位權舉證應由誰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正確處理本案,主要是要準確把握代位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否定其與債務人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的正常的抗辯理由。依照上述規定,在本案中應由債權人乙(原告)舉證證明次債務人丙對債務人甲負有到期債務,乙代甲之位向丙追償的債務才能成立,否則屬原告乙舉證不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與后果。關于本案代位權舉證應由誰負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代位權舉證應由誰負責?
【案情】
甲欠乙10萬元,丙欠甲5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現乙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履行對甲的債務。在訴訟過程中,丙抗辯認為其與甲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案如何處理?
【分歧】
對本案的處理,存有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和甲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那他就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乙承擔舉證責任。
【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