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費用應由誰負責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在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的場合,其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則不再構成共同利益,因而不應當再發生上述的優先受償權。那么代位權行使費用應由誰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在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的場合,其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則不再構成共同利益,因而不應當再發生上述的優先受償權。關于代位權行使費用應由誰負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行使費用怎樣承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我國《民法典》第535條中對此有明確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條文中強調的是“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范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
依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這里的必要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另外,依照解釋的第19條的規定,在債權人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有學說認為,由于債權人代位乃是在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此種限制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可以認為有一種法定委托關系存在。另外,在債權人代為屬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進行保全的場合,此種費用償還請求權可以作為共同費用,在債務人的總財產上具有優先受償權;在代位債權人受領標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費用的場合,對于該費用的償還請求權,還可以在標的物上發生留置權。而在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的場合,其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則不再構成共同利益,因而不應當再發生上述的優先受償權。
二、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行使代位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實踐中掌握此問題應注意:
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不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時,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但應規定行使代位權結果歸于債務人,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3、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并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