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誰來承擔

導讀:
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那么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關于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誰來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誰來承擔
1、所謂的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二、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