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能行使代位權

導讀:
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能行使代位權
1、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情況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需合法或不屬于自然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的債權亦同。
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的無效、被撤銷是由次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則債權人仍可行使代位權。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
附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前,效力尚不發生,鼓無代位權成立之可能。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為必要條件,因為有些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之時正是債務人的債權時效屆滿之時,若要求債權人債權到期,則已無代為之可能。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或債權有不能實現之危險。
債務人的財產若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自無代位之必要。那么,當債權人對其債權已經設立了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為有時候擔保僅僅是對債權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擔保。有學說認為:對于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是否陷于無資力為判斷標準。
5、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比如:
(1)與人格和身份相關的債權不可代為;
(2)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可代為,如基于扶養、贍養、繼承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3)專屬于自然人的債權不可代為,如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