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

導讀: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關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到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可以行使卻不積極行使的客觀事實狀態。首先,權利可以行使,是指權利不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礙。其次,債務人有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存在,如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以催債、催交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則不影響代位權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問。
至于何種情況屬于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法無明文規定。如果將債務人沒有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就算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則標準過于寬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將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償,算作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界限,標準又過于嚴格,使得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債務人對于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才享有請求權,債權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則代位權將無法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不成立、無效、或已經實現,代位權都不成立。非現實存在的權利,如繼承期待權、接受遺贈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通常認為有以下幾種:
1、非財產性權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權利,如監護權、婚生子女否認權、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等。
2、不得扣押的權利,如離退休金、撫恤金等,因其與債務人的身份不能分離,也并非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的責任財產等。
3、不得轉讓的權利,如受撫養的權利,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等。
4、主要為保護無形利益的財產權。如財產收益權、因健康或名譽受到損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除此之外的債權均可被代位行使。
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涉及程序問題,也涉及實體問題,那么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多個債權人既可以分別對不同的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也可以對同一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二)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名義常常和責任掛鉤,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應以自己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次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可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三)債權人應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排除了非訴訟方式。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先前已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約定對代位權行使方式亦不產生拘束力。
(四)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就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權,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