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

導讀:
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1、實際施工人應對其具備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1、實際施工人應對其具備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糾紛中誰負責舉證
1、實際施工人應對其具備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首先需舉證證明其對債務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債權其次實際施工人需證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再次實際施工人需舉證證明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債權。
2、在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合法的到期債權”即指工程款已經由雙方結算完畢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經屆滿。因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系合同相對方故實際施工人應當舉證證明其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已經結算且逾履行期。
而對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經結算仍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實際施工人系基于代為求償的原則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因此不宜因實際施工人難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舉證的客觀事實而將工程款是否結算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包人。
3、在實際施工人已經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成立完成了證明責任后發包人和承包人結算的事實已經查明的情況下對“欠付工程價款范圍”的舉證責任不應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應將舉證責任倒置為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