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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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筆者認為,基于證明責任分配的難易程度及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由被告就其獲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則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主張應由權利主張者承擔證明責任一方認為,權利主張者應就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即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因為即便對消極事實一概不承擔證明責任不恰當,卻仍然無法回避在大多數情況下應明確權利主張者無需對消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那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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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因不當得利可以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故其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區別。一般認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的發生是基于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是請求人將財產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是因請求人的原因導致不當得利的產生,請求人對給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責任也有能力對給付“沒有合法依據”的原因進行證明,故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由請求人承擔。那么不當得利應由誰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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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對要件事實承擔主張責任,并在該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承擔證明責任。被告占有該款應當具有合法依據,其主張取款系原告償付欠款,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被告占有該款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駱某9.5萬元。一般情況下,對于前兩個要件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那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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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來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被威脅寫下借條后,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威脅的。被人脅迫寫下借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若基于他人脅迫不得已簽下借據,則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被脅迫一方可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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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證明是不當得利首先要證明存在不當得利事實,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但適用不當得利責任,則根據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標準,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獲得利益,就應付返還責任。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那么如何證明是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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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宜昌環衛工拾到裝有7400元提包,什么叫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12日清晨,67歲環衛工楊*長在發展大道宜海賓館門前做保潔時,撿到一個裝有7400元但無身份證明的提包,他當即將提包交給高新區警方,經高新區公安分局民警和環城北路社工接力尋找,當天上午10時,失主王先生被找到并領回失物。東山派出所值班民警朱*高隨后帶一名協警趕到現場,經清點包內物品,有現金7400余元以及銀行卡、香煙等物品。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那么宜昌環衛工拾到裝有7400元提包,什么叫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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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該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應依據該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兩個要件屬于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一點在理論實務界都是毫無爭議的。因此,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人,應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承擔證明責任。那么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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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三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一般情況下,對于前兩個要件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但對于第三個要件事實即被告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雙方各執一詞,并各自提出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情況下,應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常常存在較大分歧。那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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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依據不足能否以不當得利處理借貸與不當得利是不同的,借款證據不足的,不能按不當得利處理,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正當得利,并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那么借款依據不足能否以不當得利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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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返還不當得利的案由是什么勿把不當得利作為萬能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當得利糾紛,借錢不還、詐騙等都不屬于不當得利,不能屬于不當得利案由。在不當得利案的審理中,甲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證據。第二次,甲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以不當得利起訴,雖然不需要證明其與乙存在借貸關系,但是作為主動支付錢款的一方,其仍然應當舉證證明乙收取錢款不存在“合法根據”。那么返還不當得利的案由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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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裝修費返還糾紛如何認定不當得利之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此認定為不當得利只需要證明該費用沒有法律根據即可。法院判決:裝修費屬于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原告張某以結婚后使用房屋為目的,而出資30,000元對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進行裝修,其出資的價值已附著于該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現象,該房屋因此形態發生變化,增加了新的經濟價值。出于合理處分、避免浪費的考慮,被告任某作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取得了原告張某出資裝修部分的所有權。那么裝修費返還糾紛如何認定不當得利之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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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對案件最終結果影響重大。有觀點認為,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得利的,只需要證明其將錢款交付被告的事實,被告應證明其獲取錢款具有合法依據,否則構成不當得利。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在審理不當得利案件時,要破除一個概念,那就是不能認為一方當事人得到錢款,又無法證明其得到該錢款的合法依據,就認定為構成不當得利。在不當得利案件的審理中,原告應當證明給付事實和給付原因,并就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承擔舉證責任。那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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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談話錄音可以證明不當得利嗎錄音談話也還是證據的一種,當然可以證明不當得利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八項證據的形式,其中,視聽資料便是錄音錄像。錄音成為合法證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錄音證據的取得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談話錄音可以證明不當得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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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關于如何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四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主張:1.是由受益人舉證證明其財產增益有合法根據;2.第二種是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人舉證證明受益人的財產增益沒有合法根據。據此,一審判決:簡某某將不當得利款50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曾某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于這種無基礎的不當得利,本身就難以舉證。那么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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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的原告主體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與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不當得利的研究相比,國內關于不當得利的研究較為薄弱。實體法上對不當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統的理論,對司法實踐中的不當得利訴訟也未進行類型化。在不當得利訴訟中,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通則》第92條。原告若欲通過訴訟實現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則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必須得到滿足:即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均需得到證明。那么不當得利的原告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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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對遺產的分割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需要辦理公證、變更房產登記。取材料調證明,手續繁瑣,客戶委托我們辦理,不用費心費力的學習辦理公證的程序,省下了時間和精力。
判決的結果證明我們的堅持和庭上的意見是正確的,得到滿意判決和賠償款是我們的終極目標,當事人法發自內心的感謝是對我們最大的認可!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對方出軌的看過來,如何收集出軌證據,能夠證明婚內出軌的四種證據。(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2.保證書或者悔過書。3.照片。4.錄像)需要了解更多專業內容,請聯系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指導!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