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導讀:
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三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一般情況下,對于前兩個要件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但對于第三個要件事實即被告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雙方各執一詞,并各自提出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情況下,應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常常存在較大分歧。那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三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一般情況下,對于前兩個要件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產生爭議。但對于第三個要件事實即被告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雙方各執一詞,并各自提出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情況下,應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常常存在較大分歧。關于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三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
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該條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獲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損失;
(3)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在訴訟中,以上三個構成要件均為案件的證明對象,必須由當事人加以證明,才能成立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