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項特別的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第三人在善意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據一個合法有效的繼受,不是原權利人的讓與,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屬于繼受取得,二者沒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應以受讓人取得受讓動產的占有為要件。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那么繼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項特別的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第三人在善意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據一個合法有效的繼受,不是原權利人的讓與,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屬于繼受取得,二者沒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應以受讓人取得受讓動產的占有為要件。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關于繼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么
取得方式不一樣。
繼受取得是指權利從原權利人處繼受而來,其對應的是“原始取得”。其分類標準是權利是原始的還是從別人那里轉過來的“二手”權利。
合同取得是指權利是通過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對應的是“物權手段取得”、無因管理取得”和“知識產權取得”等等。其分類標準是按照權利發生原因的法律依據類型。
本來二者沒有什么聯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著權利的流轉,所以說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繼受取得是合理的。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項特別的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第三人在善意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據一個合法有效的繼受,不是原權利人的讓與,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屬于繼受取得,二者沒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
對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具備:
(1)標的物須為動產。一般認為,不動產的轉讓須經登記,因而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應擴大到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但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采登記對抗主義的動產: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非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表彰的債權;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未分離的不動產的出產物是該不動產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善意取得的標的;依法被查封的財產;遺失物和贓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貨幣、票據、通過競買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動產除外。
(2)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受讓動產的占有。善意取得應以受讓人取得受讓動產的占有為要件。但是受讓人的占有必須是通過交易行為而取得。若受讓人不是因為交易行為而受讓動產的占有時,即便受讓人實際占有該動產,也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繼承是依據法律規定發生的,因繼承而善意占有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動產,不能取得所有權。
(3)受讓人取得動產時須為善意。所謂善意,指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事后知道出讓人無處分權的,對善意取得沒有影響。在交易時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財產的,應認定受讓人不具有善意。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