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

導讀:
具體處理離婚訴訟中有限產權房屋所存在的問題一是難以確定夫妻對有限產權房屋享有的權利范圍。二是難以確定有限產權房屋的價值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享有使用承租權作了具體規定并同時規定對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可參照使用權承租權的規定。首先應確定該有限產權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那么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處理離婚訴訟中有限產權房屋所存在的問題一是難以確定夫妻對有限產權房屋享有的權利范圍。二是難以確定有限產權房屋的價值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享有使用承租權作了具體規定并同時規定對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可參照使用權承租權的規定。首先應確定該有限產權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關于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首先如果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同時按競價的房價款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張房產所有權的那么由主張的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房產的價值如果不能協商確定則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該房產作出評估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后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該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有限產權房屋主要形式有
(1)單位提供土地職工提供資金共同建房房屋產籍落在單位名下即準商品房。職工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處分權占有使用權可以繼承可以對內對外出售在對外出售時單位收回與其投入的土地等價的資金。
(2)單位以大比例職工以小比例投資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產籍落在職工名下并規定職工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一般為五年)限制限期滿后房屋執照發給職工職工在出售或出租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
具體處理離婚訴訟中有限產權房屋所存在的問題一是難以確定夫妻對有限產權房屋享有的權利范圍。如夫妻雙方享有的完整的占有權使用權和不完整的收益權處分權等房屋的按份共有關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確。而離婚案件分割財產時是權利分配的具體化必須是具體的權利或是定量的財物因此在判決時就難以確定具體權利歸屬夫妻任何一方。二是難以確定有限產權房屋的價值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對一般財產的處理往往要先確定其實際價值再調解或判決產權歸屬一方并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致使難以認定夫妻共同享有的價值。價格評估只能計算全部產權的價值而不能計算夫妻雙方享有的那部分產權的價值按夫妻投入的價金計算部分產權的價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當前絕大多數有限產權房屋出售價格都高于原來集資價金)不能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價值。
有限產權房屋的分割方法
所以我們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限產權房屋除應遵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男女平等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利于生產生活等一般原則外還要充分體現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利益平等保護售購房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從而才能依法規范調整有關房改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有限產權房屋的紛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享有使用承租權作了具體規定并同時規定對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可參照使用權承租權的規定。首先應確定該有限產權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原則上只有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才能分割。應該依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對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產權的當“部分產權”分給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后應按所得房屋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產權”歸夫妻任何一方所有另一方依法予以經濟補償
(1)婚前由一方取得產權房屋婚姻關系存續8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單位部分產權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取得部分產權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單位同意變更房屋產權共有關系的。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離婚協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⑴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撫養⑶財產處理⑷債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