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為正確審理糾紛案件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相關法律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為正確審理糾紛案件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相關法律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糾紛案件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相關法律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處理。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