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財產贈與協議怎樣認定

導讀: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夫妻協議離婚時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對此盡管我國民法典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的規定但夫妻在離婚訴訟中的該協議內容應否得到法院的確認筆者卻不能茍同。當然在離婚訴訟中也確實存在有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又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將財產善意贈與的協商情況但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財產贈與協議的合法有效性應否審查筆者仍持否定意見。那么離婚訴訟中的財產贈與協議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夫妻協議離婚時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對此盡管我國民法典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的規定但夫妻在離婚訴訟中的該協議內容應否得到法院的確認筆者卻不能茍同。當然在離婚訴訟中也確實存在有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又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將財產善意贈與的協商情況但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財產贈與協議的合法有效性應否審查筆者仍持否定意見。關于離婚訴訟中的財產贈與協議怎樣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夫妻協議離婚時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對此盡管我國民法典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的規定但夫妻在離婚訴訟中的該協議內容應否得到法院的確認筆者卻不能茍同。
一是受贈對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較多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動因為仍需要法定監護人監護對贈與財產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這種受贈財產通常處于不交付狀態如果法院用裁判文書加以確定受贈子女在成年后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要求法院執行時法院應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處理遭遇尷尬。
二是贈與協議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這些財產需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后才發生實際上的權屬轉移也即這些財產在無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的情況下贈與協議的效力尚處于待定狀態如果法院用裁判文書加以確認等于越俎代庖且與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相悖。
三是為惡意串通假離婚真逃債的當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機嚴重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該種協議經確認在權屬尚未轉移前如果當事人要求取消贈與重新分割財產時法院啟動何種程序何種方式解決贈與人是否還享有撤銷權遭遇尷尬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贈與人為逃避債務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要求確認財產贈與協議無效時法院如何處理啟動何種程序予以確認又面臨尷尬。
當然在離婚訴訟中也確實存在有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又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將財產善意贈與的協商情況但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財產贈與協議的合法有效性應否審查筆者仍持否定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