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

導讀:
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涉及違法的內容的,肯定屬于無效協議。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民法典》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并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那么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涉及違法的內容的,肯定屬于無效協議。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民法典》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并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關于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離婚協議贈與財產的效力
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涉及違法的內容的,肯定屬于無效協議。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民法典》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它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表示與內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行為人內心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卻故意制造某種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虛假現象。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并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
2、須有惡意通謀。即表意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單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虛偽的,而且相對人也了解這一情況。串通指他們之間有勾結,有意思聯絡。而惡意則指對于該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惡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認識上的錯誤。
3、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惡意串通,必然有其損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四)偽裝行為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偽裝行為,它由表面行為與掩藏行為互為表里構成。
其表面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而隱藏行為則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違法,當然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范,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范,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