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應該給誰

導讀: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離婚判決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離婚時房子應該給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離婚判決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于離婚時房子應該給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后再次分割財產時效當事人離婚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后購買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何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分割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利益行為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十一贈與財產分割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術規定。
十二父母出資購房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貸款購房分割原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則同時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登記房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做為債權處理。
十五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并非都有效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十六夫妻訂立借款協議處分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七離婚時未涉及財產分割原則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