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具有繼承權

導讀: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繼承糾紛。張某知道后,提出這筆錢是自己和李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作為生意上的周轉資金以備不時之需的,小李不能擅自拿走。然而小李稱自己是父親唯一的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所有遺產。因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法認定李某與張某存在事實婚姻。小李取出的50萬元存款應作為李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一半份額,故李某的遺產僅為25萬元。因此,張某和小李是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的遺產應由配偶張某、兒子小李共同繼承,各半享有。法院最終判決小李返還張某37.5萬元。那么同居是否具有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繼承糾紛。張某知道后,提出這筆錢是自己和李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作為生意上的周轉資金以備不時之需的,小李不能擅自拿走。然而小李稱自己是父親唯一的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所有遺產。因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法認定李某與張某存在事實婚姻。小李取出的50萬元存款應作為李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一半份額,故李某的遺產僅為25萬元。因此,張某和小李是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的遺產應由配偶張某、兒子小李共同繼承,各半享有。法院最終判決小李返還張某37.5萬元。關于同居是否具有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位年近中年的男女沒有領取結婚證,20多年相依為命。男人喪生于車禍,留下的50萬元存款成為兒子與“妻子”爭奪的焦點。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繼承糾紛。
李某與張某先前都有過一段婚姻,各自都有一個兒子。1985年兩人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后便居住在一起。兩人租了一家店鋪做起了服裝生意。2008年李某出車禍去世,和前妻所生的兒子小李從上海趕回來料理父親的喪事。在清點父親財產時,意外發現父親有一張50萬元的存折,隨后便將錢全部取出。張某知道后,提出這筆錢是自己和李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作為生意上的周轉資金以備不時之需的,小李不能擅自拿走。然而小李稱自己是父親唯一的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所有遺產。
交涉無果,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50萬元存款是自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小李應將其中一半返還給自己,剩余一半應依法分割。
在對各項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后,法院認為李某和張某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張某所提供的證據之間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張某與李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李某死亡時止的事實。因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法認定李某與張某存在事實婚姻。小李取出的50萬元存款應作為李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一半份額,故李某的遺產僅為25萬元。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張某和小李是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的遺產應由配偶張某、兒子小李共同繼承,各半享有。
法院最終判決小李返還張某37.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