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導讀: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上官某與姜某系同居關系,依據法律規定,雙方同居關系應予解除;對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權,但由于這些財產的不可分割的性質,判令家具、電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車歸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給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幣3萬元;上官某與姜某系關系,依照法律規定,上官某對姜某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那么同居關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上官某與姜某系同居關系,依據法律規定,雙方同居關系應予解除;對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權,但由于這些財產的不可分割的性質,判令家具、電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車歸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給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幣3萬元;上官某與姜某系關系,依照法律規定,上官某對姜某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關于同居關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關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財產的,如認定為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基本案情
2002年,南方人姜某(男)與北方人上官某(女)經同事介紹相識并相戀。交往了一段時間后,兩人感覺彼此已經熟悉,遂決定分頭回老家農村向雙方父母提出的意愿。不料,雙方父母以南北方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結婚后兩人難以共同生活為由,一致反對這樁親事。姜某與上官某氣憤之下,不顧家長的極力反對和干涉,回到工作地后,于2003年五一節,毅然決然地舉行了公開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共同生活期間,姜某和上官某共同出資添置了家具、電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車等生活物品。2004年五一節,兩人“結婚”一周年之際,雙方共同協商約定外出旅游。然而不幸發生了,“丈夫”姜某途中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捌拮印鄙瞎倌潮从^,立即打電話通知姜某老家的父母。父母聞訊趕到姜某與上官某的住處,與上官某發生激烈沖突,并將上官某趕出門。上官某萬分委屈,覺得“公婆”先是阻撓自己與“丈夫”結婚,后又將自己趕出家門,實屬無理取鬧,于是決定回家與“公婆”商量善后事宜。豈料,“公婆”不僅不理會自己,反而變本加厲,企圖將自己與“丈夫”辛辛苦苦創下的家業據為己有。上官某多次協商未果后,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婆”歸還自己的財產,并要求繼承“丈夫”的財產。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上官某與姜某系同居關系,依據法律規定,雙方同居關系應予解除;對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權,但由于這些財產的不可分割的性質,判令家具、電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車歸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給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幣3萬元;上官某與姜某系關系,依照法律規定,上官某對姜某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
分析
首先,本案解決的問題是姜某與上官某之間的關系的認定?!痘橐龇ā返?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這一條文告訴我們,結婚必須登記,而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只是舉行了民間意義上的婚禮,但實際上并沒有結婚所必須的要件——進行結婚登記。所以,姜某與上官某之間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通知》:"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兩人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2003年,所以,法院只能認定兩人之間在法律上是同居關系。
其次,對于由同居關系引發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币虼耍澈蜕瞎倌硨餐钇陂g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最后,對于繼承權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的同居是在2003年,明顯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上官某不適用事實婚姻關系關于繼承權的規定,而應適用同居關系關于繼承權的規定。那么,有關同居關系的繼承權的規定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財產的,如認定為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薄独^承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痹诒景钢校澈蜕瞎倌吃诠餐钪械拇_有一種相互扶助的關系,但是,上官某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所以,法院判令上官某沒有繼承權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宣判,對姜某和上官某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在實行分割時,由于該財產多為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物品,故判令家具、電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車歸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給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幣3萬元。適用法律是正確的?!艾F在沒有一項官方統計能說明中國有多少人在同居。對于享受其中的年輕人來說,同居的感覺是天堂,對于深受其害的人來說,它卻是地獄。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流行于全球的同居現象,是最脆弱的兩性關系?!泵鎸τ浾?,中華女子學院教授、中國研究會理事羅*蘭直言不諱地說。
律師隨感
隨著觀念的開放,現今社會中同居現象已比較普遍。它在給廣大青年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1.嚴重影響結婚登記制度的貫徹執行,損害婚姻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2.給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機,助長了早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滋生和蔓延。3.損害了同居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優生優育。4.最重要的是,非法同居關系缺乏法律保障和約束,當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容易引起、財產分割、承擔等問題的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較難把握,不利于對當事人特別是婦女、子女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同居帶來危害的一個典型案例。因此,同居害人又害己,請在熱戀中的人們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