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

導讀:
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常遇到屬私人所有的機動車輛掛靠集體單位并由集體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情況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該車輛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車輛所有人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侵害賠償均以過錯共同侵權論處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此被掛靠單位對于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賠償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那么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常遇到屬私人所有的機動車輛掛靠集體單位并由集體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情況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該車輛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車輛所有人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侵害賠償均以過錯共同侵權論處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此被掛靠單位對于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賠償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關于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的賠償義務人是誰
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常遇到屬私人所有的機動車輛掛靠集體單位并由集體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情況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該車輛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與掛靠個人二者是掛靠與被掛靠關系被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形式上有所有權實質上掛靠單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費這一小部分。
因而依據民法典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責成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較為妥當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侵權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車輛所有人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侵害賠償均以過錯共同侵權論處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單位沒有取得車輛經營權和利益分配權它所享受的權利是收取管理費所履行的義務是依據掛靠與被掛靠雙方約定的合同款項例如代辦養路費、保險費、代辦車輛報停、復駛手續等業務。事實上二者是一種有償的服務關系。鑒此被掛靠單位對于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賠償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是較為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掛靠怎么承擔賠償責任
從所有權的整體性上看應區別對待被掛靠單位所負的連帶責任范圍。所謂的被掛靠單位它是建立在掛靠與被掛靠這層關系上它對掛靠車輛僅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車輛控制和支配權仍掌握在掛靠個人手里掛靠個人享有車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二者相比較被掛靠單位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具有不完整性。
確定連帶責任范圍應遵循相應過錯原則。掛靠個人是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它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其對掛靠車輛未盡到管理、監督義務對發生了交通事故應依據相應過錯范圍責成被掛靠單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審判中還應考慮到被掛靠的事實形成帶有很大行政命令性。近年來由于個體運輸市場長期混亂各級部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關規費的及時交納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分散經營各自為戰的個體車輛組織起來走聯營聯運集約化經營道路。因而我們在追加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主體同時還必須考慮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最終目的和企業生存與企業發展相對穩定性的因素對聯運公司這樣新生單位從法律上加以保障否則就會給企業增加經營風險系數破壞企業經營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