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掛靠的問題工程款應該找誰要

導讀:
在存在掛靠問題的情況下,工程款的追索要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和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遇到類似存在掛靠的問題工程款應該找誰要的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
在建筑行業中,存在掛靠的問題工程款糾紛是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當工程項目的承包人與實際施工者不一致時,工程款的結算往往復雜多變。面對這種情況,很多企業和個人感到困惑,不知道該向誰索要款項。
在建筑工程領域,“掛靠”一詞并不陌生。所謂“掛靠”,指的是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依附于有資質的公司名下,以該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在這種模式下,當發生工程款糾紛時,責任主體的界定變得復雜。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工程款究竟應該向誰索要?
我們要理解工程款的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工程款包括了合同價款、變更設計增加的款項、索賠款項等。它是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完成施工任務后應得的費用,通常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即施工方。
當存在掛靠情形時,事情就變得不那么直接了。因為表面上看到的合同方可能并非實際施工的單位。此時,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合同關系及實際履約情況。如果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合同,并且可以證明實際施工方就是合同中的乙方,則應當向合同中約定的乙方索要工程款。
但如果缺乏明確證據表明實際施工方與合同中的乙方一致,或者存在多層掛靠的情況,問題就會更加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通過訴訟來確定工程款的支付主體。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合同條款、工程實際施工情況以及款項支付流向等因素,來決定責任人。
舉個例子來說,A公司與B個人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B個人并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而是掛靠在C公司下實際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A公司卻遲遲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在這個案例中,雖然合同是A公司與B個人簽訂的,但實際施工是C公司完成的,因此B個人作為中間人,而C公司是實際的權利主張者。通過法律程序,最終確定A公司應向C公司支付欠款。
掛靠型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工程款?
掛靠型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員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違反對實際施工人員承擔責任。
在建設工程司法實務中,各種實際參與了項目施工但又未直接與發包人簽署合同的施工人包括農民工、施工班組以及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無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多以這一條司法解釋(包括原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和解釋二中的類似條款)為依據,將發包人列為被告。此前由于對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中的“實際施工人”范圍存在不同的解讀,有不少法院支持了掛靠型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的訴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2022年3月份,這一意見已經刊登在最高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87輯中,最高院法官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條解釋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原則上,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的法律關系,請求各自的債務人承擔責任。
(2)本條解釋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對該條解釋的適用應當從嚴把握。該條解釋只規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在存在掛靠問題的情況下,工程款的追索要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和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遇到類似存在掛靠的問題工程款應該找誰要的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