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工程掛靠,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

導讀:
工程掛靠就是指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工程掛靠:
1、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沒有從事相應建筑活動的資格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筑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格等級;
3、掛靠人在承攬施工任務后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被掛靠人在收取費用后并不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或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實質責任;
4、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實為規避法律。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格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工程掛靠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所謂工程掛靠就是指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