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建筑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工程掛靠已是建筑行業人盡皆知的事情,能夠發展到如此地步必有可取之處?,F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要么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接下來大律網小編將為您介紹建筑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知識。
一、掛靠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二、工程掛靠認定標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該規定的第一、二項重復了掛靠的基本形式,第三、四項為分包情形下認定掛靠提供了依據,而第五項和第六、七項則可以看做是原有人事標準和財務標準的進一步具體化。細化后的掛靠認定標準顯然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三、掛靠的表現形式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